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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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章出处: 网责任编辑: 作者:东邦御厨 人气:- 发表时间:2018-04-27 10:35:00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427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赛特大厦7层705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谊欣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其他必要手续。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25%。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障公司自有资金充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考虑到2018年公司发展计划中的新工厂及项目建设、研发投入、投资子公司等资金需求,拟定2017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所有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机构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18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等报酬事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2018年度内银行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计划及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0元整(大写:肆仟陆佰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具体办理贷款事宜,授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的现实状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加强内控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好的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的现实状况,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的现实状况,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的现实状况,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的现实状况,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4,8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金高峰、袁蕾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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